为了营造文明、平安、祥和的社会氛围,根据《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
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,现将全县行政区域
内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通告如下:
一、城区禁止区域范围
东至:杭宁高速(从合溪新港至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);
南至: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——雉州大道——104国道——蒋家桥港——张王塘港——长湖申航道;
西至:长湖申航道——长兴港——新长铁路;
北至:合溪新港(新长铁路与合溪新港交叉口至杭宁高速与合溪新港交叉口)。
以上区域范围(详见附图)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、燃放和非法生产(加工)、储存、运输、携带烟花爆竹。
二、全县禁止区域范围
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,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,影剧院、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,
建筑工地、高层建筑、地下建筑,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,宗教活动场所,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
区,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,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人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有关事项
对违法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由安全监管部门、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
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《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
花爆竹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,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
案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各乡镇(街道、园区)、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村(居)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
本单位、辖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,自觉遵守《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
和本通告,确保人员、财产安全。如有发现违法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,市民有权进行劝阻、
举报。
举报电话:
1.违法运输、违法燃放:110;
2.违法储存、违法销售:6256866。
四、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
长兴县人民政府
2017年11月15日
长兴五小积极开展“双禁”系列活动
长兴职教中心双禁在行动
长兴白岘中心小学少先队开展“双禁”主题教育实践活动